昌平房产律师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
昌平房产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切实保护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有效制裁出卖人的欺诈和恶意违约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安全。本文探讨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
一、昌平房产律师: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主体
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商品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对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存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宅基地则不属于商品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买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购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费,也可以是投资盈利。
二、:适用惩罚性赔偿归责的特定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昌平房产律师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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