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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昌平律师在线解答​

发布于:2016年06月06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近几年,随着金融市场、证劵市场的不断发展,委托理财的方式逐渐进入百姓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
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昌平律师在线解答
近几年,随着金融市场、证劵市场的不断发展,委托理财的方式逐渐进入百姓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在线为您解答。
1、昌平合同律师:委托理财合同
委托理财是指对证劵市场所有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证劵投资的行为的统称。具体来讲,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劵等金融性资产委托、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劵、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行为。昌平律师依据双方当事人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约定受托人代委托方理财,双方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受托方只收取相应报酬。另一类为委托人和受托方订立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受托方代委托方理财,无论理财行为赢利与否,受托方均承诺委托人除可取回本金外,还可以得到一定的利息回报。
2、: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效力
所谓的保底条款,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息回报。该本息回报的类型较多,可以是保证归还本金和固定的收益,也可以是其他的类型。那么这样的保底条款的效力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呢? 昌平律师依据委托的一般法理,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在以委托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委托理财合同中, 受托人理财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保底条款是无效的。
但是,保底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就不负法律责任。昌平律师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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