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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损害赔偿律师探析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

发布于:2016年06月12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任何一方均应自觉履行而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使自己免于合同的约束。对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合同法》第 97 条对其做了概括的规定,本文昌平损害赔偿律师拟就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探讨。
探析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
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任何一方均应自觉履行而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使自己免于合同的约束。对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合同法》第 97 条对其做了概括的规定,本文昌平损害赔偿律师拟就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法定解除和损害赔偿
所谓合同法定解除,是指成立生效的非继续性双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结之前,解除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于解除条件成就时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的行为。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二、
合同法定解除后,一般认为,损害赔偿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故损害赔偿数额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上限。我国《合同法》第113 条确立了可预见性原则。它的主要内容为: 违约损害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的是直接损失和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赔偿的是可得利益和间接损失。此外,受害人具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损害时,守约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违反此义务的,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