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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执行纠纷律师执行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如何确保权利实现​​

发布于:2016年06月14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昌平执行纠纷律师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常常关系实际履行问题,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活中,常常出现执行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何确保权利实现?
昌平执行纠纷律师执行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如何确保权利实现
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常常关系实际履行问题,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活中,常常出现执行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何确保权利实现?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执行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原裁判文书。
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被执行人提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债务已因和解协议而全部履行完毕的问题,执行法院应当审查核实。如果协议确已履行,则不能再以原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强制执行;否则可以强制执行。债权人自己向法院所作的关于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明确表示,应视为债务得到履行的确定性证据。此后其主张债务没有履行的,必须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但是存有履行瑕疵争议的,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
行和解协议实际上是当事人行使私权所达成的新的合同,其并不具有执行依据的效力,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完毕,即使其履行存在一定的瑕疵,当事人请求恢复执行原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执行程序终结。至于对履行过程中瑕疵的争议,属实体上的争议,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
三、执行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可以执行和解协议为诉因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
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视为双方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原判决的申请执行时效已过且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执行权利人可以执行和解协议为诉因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