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昌平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10-59519821

联系资料

昌平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区:
北京市 北京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010-*******
传真号码:
010-*******
联 系 人:
王海洋
移动电话:
1365*******
电子邮箱:
***1898308@qq.com***

昌平小汤山土地纠纷律师土地租赁权土地承租期间新增建筑物的归属

发布于:2016年06月16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昌平金标律师事务所由数名优秀的合伙人律师组成,律所以为客户提供质量一流的服务为宗旨,以精湛、高效、忠实为服务标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昌平小汤山土地纠纷律师土地租赁权具体指什么?土地承租期间新增建筑物归属谁?在此昌平小汤山土地纠纷律师将会详细提供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租赁权及土地承租期间新增建筑物的归属

昌平金标律师事务所由数名优秀的合伙人律师组成,律所以为客户提供质量一流的服务为宗旨,以精湛、高效、忠实为服务标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昌平小汤山土地纠纷律师土地租赁权具体指什么?土地承租期间新增建筑物归属谁?在此昌平小汤山土地纠纷律师将会详细提供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土地租赁权含义

土地租赁权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土地租赁权是指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处获得的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少了一项处分权。主要包括土地转租、农村土地转包、城市土地出租。可分为有期限的或无期限的土地租赁权。

2、昌平小汤山土地纠纷律师:土地租赁权的基本内容。

土地租赁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条件下,承租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权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土地承租权人不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权行使转让或者抵押等处分权。依《合同法》第 224条的规定,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权人可以将之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期限。

3、土地承租期间新增建筑物的归属

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统一的原则,确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统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则,其所有权归属于该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