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伙企业要终止营业,不是单单的找清算人进行清算就完事儿了的,还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要终止营业,不是单单的找清算人进行清算就完事儿了的,还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五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原件)。
5、如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清算人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8、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9、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
10、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