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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支招: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强制措施

发布于:2016年08月02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能够顺利地实现对刑事犯罪行为的追究,而采取的暂时性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措施,强制措施的实施有时间限制的,什么时候可有解除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要满足什么条件?

昌平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支招: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能够顺利地实现对刑事犯罪行为的追究,而采取的暂时性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措施,强制措施的实施有时间限制的,什么时候可有解除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要满足什么条件?详情请看下文。

一、律师解答: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强制措施?

拘传的期限: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取保候审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的期限: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逮捕的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综上,解除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在法律规定时间结束方可解除。

二、解除强制措施的条件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强制措施的解除,是指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因发生了法定事由,没有必要继续适用强制措施而决定予以撤销的诉讼行为。

一般情况下,解除强制措施都是因为强制措施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或者,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是为了更好的处理刑事案件,但是强制措施的采取是有时间限制的,在法定时间结束后必须解除强制措施。所以,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建议您寻找,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