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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律师事务所民事纠纷律师代理借记卡纠纷案

发布于:2016年08月15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2008年10月29日,原告在牡丹园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灵通卡(借记卡、银联卡)。牡丹园支行留存了原告曾某第二代身份证影印件。曾某在开户申请书上签名,牡丹园支行加盖公章。2012年1月14日,有人将曾某的上述牡丹灵通卡在紫竹桥支行办理了挂失及换卡,在个人客户挂失业务申请书显示:挂失方式为正式方式,挂失申请人为曾某,挂失原因丢失,处理结果为挂失换卡,客户签名为:曾某,银行意见:同意。

民事纠纷律师代理借记卡纠纷案

案情:

   2008年1029日,原告在牡丹园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灵通卡(借记卡、银联卡)。牡丹园支行留存了原告曾某第二代身份证影印件。曾某在开户申请书上签名,牡丹园支行加盖公章。2012114日,有人将曾某的上述牡丹灵通卡在紫竹桥支行办理了挂失及换卡,在个人客户挂失业务申请书显示:挂失方式为正式方式,挂失申请人为曾某,挂失原因丢失,处理结果为挂失换卡,客户签名为:曾某,银行意见:同意。紫竹桥支行办理该笔业务时留存的是来人提交的一张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影印件。紫竹桥支行工作人员对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了联网核查,核查结果是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与反馈的照片核对相符,与反馈的签发机关核对相符。后有人利用户名为曾某的借记卡,先后支出款项147198元。

   后公安局对李某讯问时,李某讲到:其与曾某通过网站认识,从曾某口中知晓了银行卡密码。20121月初,其在社会上花150元伪造了曹某的一代身份证,带卢某(长相和口音与曾某相似)到紫竹桥假冒曾某补办了一张银行卡。伪造身份证时所用的照片用的是曾某给的照片。

庭审情况:

   审理中,原告诉称牡丹园支行对其损失存在检查不严过错,请求法院判令牡丹园支行返还曾某存款本息147977.82元。

   被告辩称,牡丹园支行在办理挂失业务时认真进行审核,履行了审核义务,没有过错。曾某借记卡被冒名挂失并取走款项是她自己的过错,银行不承担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紫竹桥银行没有认真核查来办理挂失换卡人出示的证件是否为有效证件,也没有仔细辨识来办理挂失换卡的人。曾某没有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及借记卡密码,对存款被盗取亦有一定过错。因牡丹园支行与紫竹桥银行系代理与被代理关系,由牡丹支行承担责任。故判决:

一、被告赔付曾某十万三千五百八十四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