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律师事务所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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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5月6日,原告林某乘坐汽车公司赵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丰台区某加油站时,因赵某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该车前部撞上围墙,将林某致伤。经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林某经诊断为胸骨骨折。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林某支付医疗费1415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林某另造成部分误工、护理误工及交通费损失。林某未提供其他损失证据。
另查,出租车在朝阳支公司投了机动车强制险。赵某是公司的司机,其在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庭审情况: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公司、朝阳支公司赔偿相关费用。
被告汽车公司辩称本公司只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原告医疗费中有外购药工145.6元没有医嘱证明;护理费票据无正式发票,有涂改;交通费由法院酌定;摊位租赁合同只有复印件,并且收据交款人不是林某;没有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请假单不是林某本人请假的证明。
被告朝阳支公司未答辩。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是汽车公司的司机,其在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属职务行为。应由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林某要求赔偿营养费、租金、管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故遭受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林某属于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故法院判决:
一、汽车公司赔偿林某医疗费一万四千一百五十元九角二分;
二、汽车公司赔偿林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元;
三、汽车公司赔偿林某护理费五千一百元、交通费三百元、误工费一万八千六百元。
四、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