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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官司聘请昌平专业房产纠纷律师代理

发布于:2016年08月24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坚持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和整体的团队服务方式,对客户的每一个项目和案件提供细致的法律分析,落实流畅的沟通机制,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并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的手段积极进取地解决问题,以其卓越的服务水准和出色的工作业绩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客户高度赞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官司聘请师代理

坚持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和整体的团队服务方式,对客户的每一个项目和案件提供细致的法律分析,落实流畅的沟通机制,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并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的手段积极进取地解决问题,以其卓越的服务水准和出色的工作业绩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客户高度赞誉。

案情:

  2009年6月20,被告马某与原告朱某、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西红门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9.86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690000元,原告于2009620日给付被告购房定金200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被告应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附件约定:原告于2009725日支付首期房款300000元,剩余390000于产权过户办理完毕当日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因房屋系经济适用房,须满5年方可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在在收到原告首期房款之日起3日内经公证将该房屋的他项权利委托公证到乙方名下,在房屋满5年起七日内与原告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购房定金及首期购房款300000元,被告亦将诉争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公共维修基金发票交付朱某,该房屋至今由朱某占有、使用。现涉案房屋已满5年,马某拒绝办理过户手续,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庭审情况:

     庭审中,原告诉称在其向被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剩余房款的付款方式,即剩余房款的一部分以贷款方式支付。马某某协助朱某办理了贷款手续。现马某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交通费、通讯费律师费共计10000元。

     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协商一致变更前述房款支付方式的事实,朱某应在2009115日付清房款,如1115日不能顺利过户的,双方办理委托公证后付清尾款。因朱某违反约定,导致马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朱某将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发票返还。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马某某协助朱某办理贷款手续,足以认定双方一致同意变更支付手续,朱某要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并无不当。故判决:

一、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办理完毕当天原告支付被告剩余房款三十九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