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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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11月12日12时45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辅路万泉河桥下西北角,原告搭乘其夫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魏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人身受伤。该事故经认定黄某为主要责任,魏某为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庭审情况:
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被告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数额按照40%比例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电动自行车损失费。
被告辩称其已赔偿原告现金16200元,并未小型轿车支付修理费2271元,要求一并处理。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当按照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过高。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一万元、护理费一千七百一十元、误工费四千二百六十元九角、交通费一百五十元、残疾赔偿金六万八千一百一十三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电动自行车损失费七百元;
二、被告魏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一万一千一百八十元九角五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百八十元、营养费一千二百元、鉴定费一千二百八十八元七角四分;
三、原告赔偿魏某车辆修理费一千三百六十二元六角,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