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律师事务所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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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3年10月7日为被告陈某在北京市XX区XX镇XX门面房拆迁时被落石将右脸砸伤,原告在工友的帮助下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颅面骨折,脑挫裂伤。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39686.69元,但被告对此不闻不问,特提起诉讼,
庭审情况: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万余元。
被告陈某辩称:第一、原告不是被告找的工人。原告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劳务和雇佣关系,原告起诉主体有误。第二、原告的眼睛本身就有斜视,现在眼睛上的伤残可能与其自身疾病有关。第三、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有过错,原告没有拆除房屋的资质,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没有带安全帽等。第四、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系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金额都不具有合法性,营养费应提供医嘱,护理费应有病例记载需要护理。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某未答辩。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合本案具体案情,法院认定金某系原告的雇主,陈某将拆迁工程分包给给无用工资质的金某,陈某、金某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故原告不要求金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予准许,但在其他责任人赔偿后,有权向金某追偿。原告受伤其自身亦有过错,应减轻侵权方的责任,本院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陈某承担70%的责任。
庭审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八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三十四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负担三千七百一十四元,由被告陈某负担三千五百八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