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讲述劳动争议一案办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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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原系被告公司员工,后被告公司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向XX仲裁委申请仲裁,XX仲裁委作出裁决,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2009年6月10日至2010年1月1日期间未缴养老保险赔偿金1960元及未缴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678元;2、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011元;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认可2011年被告在进行装修,而原告申请仲裁的时间是2014年2月13日,其未能就其2011年被告装修期间正常出勤进行举证,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其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的出勤情况,被告就其主张提交了考勤簿及刷卡明细表,原告虽不认可上述考勤簿及刷卡明细表,并主张其每周只有周六休息,其余时间均上班,但其未就此提交反证,未就其出勤情况进行举证,故法院对被告提交的考勤簿及刷卡明细表予以采信。原告虽主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程部员工实行综合工时制通过了行政许可,但原告入职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双方履行该合同已超过3年,且综合考虑被告所提交的考勤簿及刷卡明细表,法院对被告所主张的原告的出勤情况予以采信,并确认原告2014年1月23日、25日及27日旷工的事实。现原告认可员工手册的真实性,故被告依据员工手册以原告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原告系农业户口,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未缴养老保险的赔偿金1280元。因被告系合法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未缴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二ОО九年六月十日至二О一О年一月一日期间未缴养老保险的赔偿金一千二百八十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