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阐述代理一案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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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于2014年10月8日11时许,在北京市XX区XX园×火锅店门前,因琐事与李某发生纠纷,后用拳将李打伤,致其“左侧鼻骨、骨性鼻中隔、左侧上颌窦前壁、内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后被抓获归案。
庭审情况: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当庭对打伤对方鼻子并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认为自己系正当防卫的辩解,经查正当防卫关于对象、程度及主观方面等均有明确要求,被告人张×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该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