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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经济纠纷律师专业代理企业间借贷案件​

发布于:2016年10月13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昌平商事纠纷律师专业办企业间借贷案件。实践中企业间借贷情形不在少数。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
昌平经济纠纷律师专业代理
专业办企业间借贷案件。实践中企业间借贷情形不在少数。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既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企业间借贷案件中,关于借贷合同效力及借款利息问题,昌平经济纠纷律师具体阐述如下。
一、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经济纠纷律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二、关于企业间借贷利息。
昌平经济纠纷律师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借款合同, 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支持。
(3)24%-36%这一部分,法院不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法院也不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