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昌平继承案件律师抚养人不履约遗赠抚养协议遭解除案案情概要:苏某与黄某经同事介绍相识,于2015年4月3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黄某悉心照顾苏某、安度晚年,负责送终安葬、费用由其承担,黄某愿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楼房中享有的权益全部遗赠给被告。协议签订后,扶养人黄某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并且多次与苏某发生矛盾。
抚养人不履约遗赠抚养协议遭解除
案情概要:苏某与黄某经同事介绍相识,于2015年4月3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黄某悉心照顾苏某、安度晚年,负责送终安葬、费用由其承担,黄某愿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楼房中享有的权益全部遗赠给被告。协议签订后,扶养人黄某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并且多次与苏某发生矛盾。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苏某与黄某双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各自履行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十六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扶养人黄某未履行与苏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所以苏某有权解除与黄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