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昌平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10-59519821

联系资料

昌平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区:
北京市 北京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010-*******
传真号码:
010-*******
联 系 人:
王海洋
移动电话:
1365*******
电子邮箱:
***1898308@qq.com***

昌平购房人退房案诉讼律师谈相关实务

发布于:2016年10月28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购房人退房案诉讼律师谈相关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昌平购房人退房案诉讼律师谈相关实务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谈相关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购房人退房案诉讼律师谈相关实务。根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谈相关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开发商在预售房产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且在购房者提起诉讼之日也未取得该证等等,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