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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区域收益归属争议请教昌平物权律师

发布于:2016年10月3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小区公共区域收益归属争议请教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物权律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0条、第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利用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出租或谋利而产生的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公共区域收益归属争议
小区公共区域收益归属争议请教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物权律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0条、第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利用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出租或谋利而产生的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
请教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物权律师。根据国务院2007年10月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小区公共区域收益归属争议请教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物权律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