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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委托昌平民事律师

发布于:2016年10月3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委托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民事律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除非按份共有人事先另有约定,否则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委托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民事律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除非按份共有人事先另有约定,否则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现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情况,首先由主张优先购买的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时,可以按照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委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第1款规定,在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房屋承租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当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时,共有人权利优于承租人。但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共有人行使了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仍可在合同期限内继续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