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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的不动产抵债问题昌平律师说法

发布于:2016年11月08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债务纠纷中的不动产抵债问题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说法。债务纠纷中以不动产抵债是债的一种清偿方式,抵债协议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认为:“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贷款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借款人认为抵债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本纪要第24条第2款规定处理。”
昌平律师说法
债务纠纷中的不动产抵债问题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说法。债务纠纷中以不动产抵债是债的一种清偿方式,抵债协议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认为:“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贷款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借款人认为抵债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本纪要第24条第2款规定处理。”
债务纠纷中的不动产抵债问题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律师说法。《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抵押合同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是关于流质契约的规定。所谓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或者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契约。
债务纠纷中的不动产抵债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经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偿归贷款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贷款人可以选择行使以下权利:(1)贷款人依原基础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偿还借款的,应予支持;(2)贷款人在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房屋价值超过担保基础借贷债权(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的,贷款人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借款人。房屋价值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予以确定。
。《担保法》以房屋进行财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种登记在法律上称为“绝对登记”或“设权登记”。以房地产抵押,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