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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抢劫案辩护律师谈入户抢劫问题

发布于:2016年11月09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昌平抢劫案辩护律师谈入户盗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谈入户抢劫问题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从两个方面把握“入户抢劫” 。一方面是“户” 的一般特征,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场所特征);另一方面是行为的主要特性,即行为人入户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入户的非法性),并且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抢劫意见》)规定,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