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房东租户闹矛盾,租赁期内私自需承担责任
2014年3月23日,叶县的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王某将一套房屋租给李某,租赁期为1年,租金1.4万元,押金6000元。后李某按约定向王某交纳房屋租金及押金,并入住房屋。2015年2月中旬,李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王某同意,但双方因王某私自更换了出租房屋而发生了涉及返还押金的纠纷。李某于2015年4月向叶县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
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定交纳押金6000元,现租赁期限已过,原告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原、被告发生纠纷,被告更换房屋锁芯,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不能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应承担相应责任。
8月28日,叶县法院判决出租人王某返还原告李某租房押金和租金共计7167元。
提醒
法官提醒:房屋租赁过程中,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已经成为一种交易习惯,但租赁期满若无约定及法定违约事由,出租人应返还该部分押金;同时,出租人即使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仍应尊重租赁期间内承租人的占有、使用等权能,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