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解读:夫妻购买的福利房,离婚时进行分割需兼顾多方利益。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龚二冬(男)与董卫红同属于某市化工厂职工,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1年所在单位福利分房,将二人的工龄合并折算后,以成本价4. 5万元出售给龚二冬夫妇。产权登记人名字为丈夫龚二冬。因为丈夫生性开朗喜好交朋友,与内向的妻子之间摩擦不断,导致感情最终破裂,二人多次协商离婚。原单位已经破产,该房屋目前市场价格27. 8万元,二人均表示自己无力购买商品房屋,亦无力支付对方市价的折价款。协商不成,2004年6
月,妻子董卫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同时依法分割房崖。
法院审理后,进行了调解工作。最终结合双方实际情况,该房屋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依据原被告友好协商结果,调解:房屋产权归被告龚二冬所有,董卫红享有朝南卧室的永久性居住权,龚二冬居住朝东南方向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共同使用。
【南京离婚律师解读】
本案中涉及的房屋属于房改房。
房改房的分割有一定的特殊性。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享受了国家许多优惠政策,包括工龄补贴、住房补贴以及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如果以成本价或标准价作为分割争议房屋的依据,全部优惠政策都由得房者享受,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房改房价值的确定,一般按照现行市场价作为分割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房改房的分割有诸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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