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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法律咨询:申请撤销婚姻,证据支持很关键

发布于:2013年05月25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南京离婚法律咨询:申请撤销婚姻,证据支持很关键。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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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被告200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11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在原、被告交往过程中,原告张亚因觉得双方性格不太和谐而迟迟不愿办理结婚登记。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原告张亚曾因为对与被告叶赛结婚的恐惧而出现过诸如失眠、情绪易紧张、手臂抖动等的应激症状。2009221日,原告张亚以其与被告叶赛的结婚登记存在被告的胁迫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撤梢婚姻关系的诉讼。

原告张亚诉称原告张亚与被告叶赛原本是恋爱关系,在双方交往的过程中,原告张亚因双方性格不是特别和谐,因此对被告叶赛提出的结婚想法一直不予同意,甚至因此害结婚而到医院寻求心理咨询。在原被告交往的过程中,原告曾向被告借款,被告也常以此为借口要求结婚,被告曾多次威胁原告,声称若不同意结婚,则会去原告工作单位去闹,并要原告声誉扫地。原告迫于被告的压力,于2009116日与被告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被告叶赛辩称在结婚以前我与原告同居了5年,5年之中原告一直推脱迟迟不同意结婚。原告实际是因为存在婚姻恐惧症而导致双方结婚以后感情破裂,原被告之间确实有债务关系,但我并不是因为债务而有过胁迫原告结婚。对于开庭审理中的承认胁迫原告结婚的意见,本人特重新提出更正,即我没有因为任何金钱上的或其他任何理由威胁过原告张亚,是张亚自己同意结婚,并不止一次许诺要好好过。因此本人不同意撤销婚姻。至于后来与原告的争吵,是因为原告找别的网友,与原被告登记结婚没有关系。因此我同意调解离婚。

法院认为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权利和自由,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采取胁迫等方式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结婚的,被强迫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但原告张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叶赛存在有胁迫其结婚的事实,同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结婚前后治疗的疾病与结婚、或被告的胁迫具有何种关系,原告张亚的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南京离婚律师分析】

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权利和自由,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采取胁迫等方式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结婚的,被强迫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但本案中,申请撤销婚姻的一方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婚姻系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婚姻胁迫的情形,因此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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