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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法律咨询: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权属纠纷

发布于:2013年05月25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南京婚姻法律咨询: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权属纠纷。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权属纠纷。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李某()甄某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二人因为婚后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渐渐淡漠20046月两人协商离婚,终因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共识,协商不成。20052月,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声称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分割妻子名下住房公积金4630元。甄某称此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福利,应该归自己个人所有,李某与自己一直两地分居,同时李某属于个体户,李某名下并无住房公积金,如果分割自己名下住房公积金,明显不公平。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所在单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财产应予以分割。最后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李某分得原告甄某名下住房公积金2300元。

分析】

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自住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的,该房屋都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将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提出用于购买房屋时,提取部分也不会受到个人存缴还是单位补贴的限制。所以,没有用来购买住房的公积金也不应当受到来源的限制,双方婚后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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