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儿子协议离婚,将父母婚前赠与房屋给了女方,该行为是否有效?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2004年2月,吴某(男)与女友钱某正在恋爱期间,吴某父母40万元买套房子。吴某很快以自己的名字购买了一套两居室。随后,吴某与钱某在2004年10月领了结婚证,对房子进行了简单装修后,举行了婚礼,入住新房。
2005年5月,吴某因与钱某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价值40万元的房子归钱某所有。吴某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拿着自己的个人生活用品回到了父母家中。吴某父母十分气愤,认为该房屋属自己出资购买,儿子无权处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吴某无权处分该房屋,要求钱某返还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购买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拥有处分权。吴某父母无权要求确认吴某的处分无效,法院判决驳回都吴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南京离婚律师分析】
本案中吴某与钱某恋爱期间,吴某父母拿出积蓄让儿子买房,在没有其他约定,也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应属对郝吴某的个人赠与。郝吴某以自己名义用该40万元买了房子,房屋产权证也办理在自己名下。郝吴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权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在离婚之际,将房屋作出处分归自己的前妻所有,该处分行为亦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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