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丈夫侵犯妻子名誉权,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被驳回。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吴某(女)系某乡中学教师,1997年2月与章某自由恋爱,并于1998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纠纷,曾签订“离婚协议”,后经亲友调解双方重归于好。2002年,章某因单位改制下岗,外出打工。期间,章某每年都回家探亲数次,并寄钱或托人带钱回家。2004年年底,章某回家过春节时听朋友说妻子吴某与乡里某领导关系十分密切,遂怀疑妻子有了外遇。于是,2005年2月3日,章某写好一封检举信并复印多份,分别寄给了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教育局和吴某所在的学校及同事等人,信中反映吴某与某领导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情况,请求予以调查核实并帮助做吴某的思想工作。
吴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章某在信中凭空捏造,给自己身心和名誉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遂于2005年3月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章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虽然曾一度产生感情危机,但在亲友的调解下又重归于好,此后也并无矛盾纠纷出现。在被告外出打工期间,每年都能回家探望多次,还不时寄钱或托人带钱回家,说明其尽到了对家庭的责任。被告听人传言妻子与某领导关系密切,交往超出正常范围,遂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写信反映情况并请求调查核实,作为丈夫,该行为并非完全不当,虽然信中部分内容在措辞中过于偏激,对夫妻感情可能产生影响,但其上述行为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一决与热考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离婚请求。
【南京离婚律师分析】
婚内一方对另一方的怀疑未经查实即散布流言蜚语,对另一方的工作、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从丈夫的身份关系考虑,可以理解,但笔者认为,丈夫的传播散布行为明显不当,一般情况下,妻子都将无法容忍。夫妻间应相互信任、相互爱护、相互理解。若以丈夫侵犯其名誉权要求离婚,关键看丈夫的侵害行为是否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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