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提起侵犯生育权请求被驳回。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赵某(男)和韩某(女)系夫妻。2009年8月,韩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赵某认为韩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韩某称,流产是因为与赵某之间长期感情不和,使其对赵某丧失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故请求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被告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伤害。原告方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以实现,故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提示】
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妻子享有的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一,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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