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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视角:辱母杀人案,最新最全观点整理

发布于:2017年04月02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宿迁律师案件概述:10多人为讨“债”,闯入于欢母亲苏银霞公司办公场所,将其母子限制在屋内,并对其实施了侮辱、殴打等违法行为。警察到了现场,叮嘱之后外出。在旁于欢不堪其辱,情绪奔溃,“愤起反抗”,致一死二重伤一轻伤。
法律分析:(部分观点整理自法学前辈,未能抽空核实出处,敬请谅解)
1、讨债行为:严重违法,具有过错
1.1苏银霞以月息10%借款100万,已经还款152.5万(远超月利率3%,不受法律保护,属于 “非法债务”)。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该群人上门讨债不具合法性。因此,其财物索取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带有“抢劫”色彩。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争议:非法拘禁时间是否有要求?
 
1.3侮辱、殴打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
 
1.4是否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强制猥亵妇女罪?
 
2、警察行为:警察涉嫌渎职犯罪,最高检已经派员督查。
 
3、于欢行为:精神崩溃,情有可原
3.1警察来了,但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
 
3.2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受害人无法预料加害人的后续侵害行为强度,法官不应对防卫行为的手段和强度作过分限制。
 
3.3对方实行非法拘禁行为,并侮辱、殴打苏银霞,看不到行为结束且正在逐步升级;
 
3.4成立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0号】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5正当防卫:尽管针对侮辱与殴打行为的防卫前提在警察到达后即已不复存在,但针对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的防卫前提则即使在警察离开后依然存在。
 
3.6激情犯:一般指行为人受到极端侮辱或严重不公正对待,因而在难以自制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情况。
 
4、合理性分析
4.1当行为人亲自目睹自己的母亲受到极端凌辱时,法官是否应扪心自问:任何人在此情形下,会平心静气的忍受凌辱吗?刑法究竟是在鼓励人们依法抗暴,还是逼着人们忍受凌辱,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被辱也不反抗?即使是防卫过当,判得是不是太重了?
 
4.2于欢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不仅面对正在发生的严重侵犯母亲和自己人身法益的不法行为,而且在精神上近乎绝望与崩溃。
 
4.3法律不能逼死守法者。
 
4.4“情有可原”、“其情可悯”:当母亲受到侮辱,尤其是受到与性有关的侮辱,无论是保护母亲还是复仇都是正常的反应,具有“情有可原”的成分。
 
5、关于正当防卫的观点
5.1刑法要不要调整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刑法理论要不要更加关注社会需要和经验常识?
 
5.2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社会公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因此,应当尽可能鼓励正当防卫的实施。而对正当防卫鼓励的具体路径就是:应当对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尽可能做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而不是应当是有利于加害人的解释。
 
5.3正当防卫让潜在的不法侵害者认识到,自己的攻击在引起司法惩罚之前就有可能遭受防卫者的痛击,从而有效降低不法侵害的发生率。
 
5.4犯罪构成的裁判结果是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正当防卫的裁判结果是认定被告人无罪,前者的要求严格是为了限制公权、保障人权,保证刑罚谦抑性,把这一套用到防卫者身上岂不是本末倒置了。
 
5.5必要性看的是效果:所采取的手段是否足以给不法侵害者留下足够深的印象,能够有效阻止他继续攻击。于欢的水果刀捅向不法侵害者的肚子,而不是头部和胸部。在那种极端的情况下,这个一直懦弱的年轻人还是无意识地寻求“最轻”的反击方式。
 
5.6根据刑法法理,在不法侵害即将发生,等到正式实施时无法进行防卫的情况下,防止卫的时间可以适当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