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离家六年未尽母亲之责,离婚时可索要抚养费。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李某(男)与曾某于1988年7月登记结婚,1993年12月生育一子李小。1994年12月,妻子曾某以李某无能,没有发家致富为由,留下儿子李小,独自外出打工。期间,曾某曾经给家中陆续邮寄过些许钱款。自从1998年4月后,曾某杳无音信,再未给家中邮寄过一分钱。2004年3月,在外打工的曾某返回家中,以夫妻分居多年,感情不和为一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被告李某亦表示同意离婚,但是提出曾某出走6年,从未对孩子尽过母亲的义务,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并且要求曾某承担多年来孩子的抚养费用。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未成年婚生子李小由父亲李某抚养,原告曾某自2004年3月起支付抚养费每月220元至李小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向时判决原告给付被告自1998年4月至2004年3月的抚养费99元。
【南京离婚律师分析】
本案中,曾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出走后的6年间,杳无音信,没有为家里及孩子寄过一分钱,既未尽夫妻相互扶助之责,亦未尽母亲之义务,未成年子女在6年间没有母亲的关怀与爱护,其心理的不利影响是显然存在的。曾某对儿子李小,在长达6年期间从经济上和精神上都未尽过母亲的义务,实际上是一种遗弃行为。对于家庭而言,曾某多年未尽妻子之责,母亲之义务,孩子的抚养义务全部落在父亲身上,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未成年子女的遗弃。
法院据此判决母亲曾某补偿适当的抚养费及离婚后的抚养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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