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抚养孩子一方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索要。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严某(男)与王某原系夫妻,1998年10月,其子严小15周岁,为一名中学生。严某与王某感情已经破裂,王某觉得孩子大了,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严小由严某抚养,王某每年支付抚养费3600元至严小18周岁止,共计18 , 000元整,一次性给付。之后,王某又与他人结婚,做建材生意,经济状况非常好。严某一直未再婚。2001年9月,严小初中毕业后上高中需交纳赞助费11,000元,而王某给付的抚养费已不能适应子女现在的生活和学习需要,且严某所在单位现已破产,经济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孩子安心上学,严某一边向亲戚朋友借款,一边以严小监护人的身份多次要求王某增加给付抚养费,但王某以离婚时对抚育费用有约定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后,严小一纸诉状将生母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高中的赞助费11,000元,3年高中学费3000元及生活费7200元,合计21,200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不随其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抚育费或者变更增加抚育费的,被请求的父母无理由拒绝。因此,原告要求其母王某支付入学费、生活费、学习费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因父母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所以该费用由父母双方均担。故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严听哲赞助费、高中生活费、学费由王某负担10 , 600元整。
【分析】
本案当事人王某虽然一次性支付了严小抚养费18,000元,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教育费的增加是客观存在的,严小本人无法改变,王某一次性所支付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严小现有生活、学习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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