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双方签订的协议,如不违法应当履行。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苗某(男)与蜀某恋爱,并于2004年12月开始同居。其间,二人曾经有过多次矛盾。2005年3月和6月期间,苗某亲自陪同女友蜀某做了两次人流。女友蜀某要求苗某进行经济赔偿,苗某同意,并且自行书写一份协议:苗某自愿支付蜀某10万元赔偿金,陪同蜀某去做处女膜修复手术,费用均由苗某承担。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之后二人终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10月分手。
2006年1月,原告蜀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苗某履行协议内容,支付自己赔偿金10万元。苗某辩称:自己是在原告蜀某手持匕首要自杀的威胁之下书写此协议的。并且二人已经解除同居关系,此协议应当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苗某声称自己是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书写此协议。但是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因此认定此协议书真实有效。判令被告苗某支付10万元赔偿金。
【分析】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告苗某,亲笔书写了一份协议,自愿支付蜀某10万元赔偿金,就表明他对承担不利后果是有足够的心理准备的,应当为自己的法律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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