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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法律咨询:同居期间双方签订的协议,如不违法应当履行

发布于:2013年05月3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南京婚姻法律咨询:同居期间双方签订的协议,如不违法应当履行。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同居期间双方签订的协议,如不违法应当履行。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苗某()蜀某恋爱,并于200412月开始同居。其间,二人曾经有过多次矛盾20053月和6月期间,苗某亲自陪同女友蜀某做了两次人流。女友蜀某要求苗某进行经济赔偿,苗某同意,并且自行书写一份协议:苗某自愿支付蜀某10万元赔偿金,陪同蜀某去做处女膜修复手术,费用均由苗某承担。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之后二人终因感情不和,于200510月分手。

    20061月,原告蜀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苗某履行协议内容,支付自己赔偿金10万元。苗某辩称自己是在原告蜀某手持匕首要自杀的威胁之下书写此协议的。并且二人已经解除同居关系,此协议应当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苗某声称自己是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书写此协议。但是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因此认定此协议书真实有效。判令被告苗某支付10万元赔偿金。

分析】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告苗某,亲笔书写了一份协议,自愿支付蜀某10万元赔偿金,就表明他对承担不利后果是有足够的心理准备的,应当为自己的法律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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