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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妻子出示短信作证据起诉离婚,证明力不足被驳回

发布于:2013年06月01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南京婚姻律师:妻子出示短信作证据起诉离婚,证明力不足被驳回。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妻子出示短信作证据起诉离婚,证明力不足被驳回。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20015月石某()与程某登记结婚。20046月,程某以丈夫石某对其使用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石某离婚。程某称在共同生活的3年中,石某经常对其进行辱骂、殴打。程某用20043月至6月在其离家出走期间丈夫给自己发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证实被告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审理中石某辩称,其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并未实施暴力。并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表示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对妻子的关心和理解。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石某虽然承认在婚后的一次争吵中,因不慎导致程某撞在门框上使她的右臂红肿,但否认殴打过妻子。石某认可手机短信是自己所发,但手机短信内容均为向妻子道歉并请求其原谅,请求妻子回家,决心改正错误及表白自己情感的言辞。并非对原告威胁、恐吓,原告对此未反驳。综上原告以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且庭审中被告亦以诚恳真挚的语言请求谅解。由此可见,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努力协调家庭关系,各自改正缺点和不足,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南京婚姻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程某提供手机短信作为丈夫石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且不说短信在形式上的证明效力,她所举出的手机短信内容均为石某道歉并请求其原谅,请求妻子回家,决心改正错误及表白自己情感的言辞。仅从证据的内容上来看,无法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恰恰证明被告真心悔过、多次主动请求谅解的事实。本案作为证据的短信与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大相径庭,自然不能证明程某所述事实及离婚主张,显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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