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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结婚登记瑕疵若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发布于:2017年06月06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南京婚姻律师:结婚登记瑕疵若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结婚登记瑕疵若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简要案情】

在乐清市亿万富翁胡加招亿元遗产继承纠纷中,胡加招之母郑松菊在与儿媳张明娣争执遗产的诉讼中以胡加招、张明娣二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给胡加招、张明娣的结婚证。该案双方当事人分别请到我国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张树义和胡建森为代理人,南北两大行政法学大腕温州“斗法”,论辩激烈。

    本案经过两审,争议颇大,并且因为该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过请示。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胡加招、张明娣二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应当予以撤销。二审法院终审认为,登记瑕疵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仅对乐清县民政局未对婚姻登记人的身份予以审查的行政不作为进行违法性判定,二人的结婚证书仍然有效。

南京婚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胡加招、张明娣二人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浙江省乐清市民政局在给胡加招与上诉人张明娣二人进行结婚登记时,未对到场的胡加定的真实身份进行认真审查,从而未能查明胡加招未亲自到场的事实。原审被告浙江省乐清市民政局的未尽审查义务的行政不作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应当确认为违法行为。但是当婚姻的实体合法而仅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不具可撤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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