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南京离婚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官司律师,南京涉外离婚,专业的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欢迎前来洽谈!

联系资料

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
所在地区:
江苏省 南京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025-*******
传真号码:
025-*******
联 系 人:
汤圣泉律师
移动电话:
1891*******
电子邮箱:
***gsq213@163.com***

南京离婚律师:儿媳虐待精神病儿子,母亲提起离婚诉讼

发布于:2013年06月02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南京离婚律师:儿媳虐待精神病儿子,母亲提起离婚诉讼。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儿媳虐待精神病儿子,母亲提起离婚诉讼。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简要案情

    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于2000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1月双方举行婚礼,200342日双方生育一男孩,而且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购买了价值80多万元的房屋一处,也积累了存款30多万元,双方生活得一直很美满、幸福。但天有不测风云,孩子在不满两周岁时得了怪病而早日夭折,为了挽救孩子,魏某多次给孩子输血,导致身体极度虚弱,精神也受到重大打击。加之2005年自己经营的小店铺的一次意外失火,使店里销售的商品化为灰烬,直接导致财产损失10万多元,使魏某的精神上再一次受到严重打击,从此魏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魏某成为精神病人以后,陈某觉得她是一个累赘,就经常虐待魏某,而且还长期对魏某不管不问,不让其进屋,也不给魏某洗衣做饭,魏某只能穿着很脏的衣服到大街捡别人丢弃的食物维持生命。魏某的母亲实在看不下去,拟代理魏某与陈某离婚,并欲追究魏某的离婚过错赔偿责任。

评析】

    根据本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魏某已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其长期遭受配偶陈某的虐待和遗弃等严重损害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因此,其父母以因为是魏某的法定监护人,从而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代理魏某提起离婚诉讼。当然,在确认监护资格的过程中,产生争议的,魏某的母亲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法院变更监护关系指定自己为魏某的监护人,那么这就需要提起一个特别程序的诉讼。同时,由于陈某经常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魏某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符合离婚过错赔偿责任的要件,因此,魏某的母亲可以要求法院在判决魏某与陈某离婚的同时,判决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网是专业的南京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涉外离婚、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打造高端婚姻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努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

咨询热线:***

***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