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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丈夫与妻子签订协议将婚前房屋过户妻子名下,离婚时房产归属

发布于:2013年06月03日 来源:www.fuhai360.com
[摘要]南京离婚律师:丈夫与妻子签订协议将婚前房屋过户妻子名下,离婚时房产归属。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丈夫与妻子签订协议将婚前房屋过户妻子名下,离婚时房产归属。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简要案情】

    王某与刘某是大学同学,经过四年恋爱关系,1995年二人毕业后结婚。结婚初期王某对刘某关怀备至。后来王某因泄露单位商业机密被开除,从此性情大变,整日无所事事,抽烟酗酒,回到家对儿子非打即骂,刘某及家人多次劝阻未果。20092月刘某不堪重负,拟定了一份夫妻财产分割协议,要求王某将二人居住的房屋(王某婚前个人财产)过户于自己的名下,并要求争取儿子的抚养权,王某没有提出异议,并在协议上签了字。20093月二人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悉心劝导,王某也为了未成年的儿子成长考虑,决定以后戒烟戒酒,找一份稳定的工作,刘某表示同意。于是王某和刘某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最终维持婚姻状况。然而此后王某并未如承诺的那样改正自己的行为,

并且越演越烈,还因为交友不慎学会了赌博,痴迷上瘾。2009年底刘某拿着当初双方签字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按照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则认为自己没有生活来源,没有能力抚养儿子,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刘某。刘某的主张法院能否予以支持,法院应如何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评析】

2009年底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时,该协议是否具有能够约束王某和刘某双方的效力呢?我们认为,该协议是以登记离婚为目的签订的,其经过双方签字认可表面上看似成立有效,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登记离婚为目的订立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一种处分身份关系的涉及财产利益的合同,并且这种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即双方登记离婚。本案中王某和刘某到了婚姻登记机关之后和好,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因此以登记离婚为生效条件的该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法院不应认定该协议对王某和刘某双方具有约束力。房屋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不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刘某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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