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的经申请人
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可从中国商标网下载;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的原件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1、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的,提交如下文件:
第二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主体资格 提出异议申请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二)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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