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韦用文律师简介
韦用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接受本案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劳动仲裁代理人。本人作为她的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华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理由是:被上诉人胶印车间的设什使用不合理,胶印机基础下未做砂石垫层、胶印机运转后无沉降观测记录,因此不能证明不均匀沉降只是华荣大厦施工抽水所致,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在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程度、合理计算被上诉人损失的前提下,改判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李某到陈某的废品收购站干活,装运废品时不慎从车上摔下,致左臂、左腿骨折。李某要求陈某为自己申报工伤,遭到拒绝后,李某自己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查明,陈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未经登记,遂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定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
在仲裁中,该厂对于赵女士指出的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表示认可,但是却无法接受赵女士要求其承担医疗待遇损失的请求。厂方对赵女士身患重病表示同情,但认为赵女士的病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引起,因此厂方没有义务承担其医疗费用,况且赵女士的费用并不是一个小数目。
2009年4月份,盐山县某小区楼盘开始预售,房屋认购协议中约定业主认购的房子位置、面积、单价、总价,地下车库根据面积大小价格分别不同(注:车库没有约定单价只有总价),因为房子和车库尚未竣工,面积以将来实际面积计算。